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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章程

发表时间: 2024-10-29 16:26:08

作者: 长沙市蝴蝶之家儿童舒缓护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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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蝴蝶之家儿童舒缓护理中心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长沙市蝴蝶之家儿童舒缓护理中心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动员社会力量,为长沙16岁以下的重症孤残儿童提供临终医疗、护理、康复、教育及员工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把温暖和尊严带给临终儿童,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文明、和谐做出贡献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长沙市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沙市民政局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长沙市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建

第八条本单位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本单位党建工作由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尚未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的暂由理事会负责)。提倡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单位鼓励把业务骨干培养成中共党员,把中共党员培养成本单位骨干。暂时没有中共党员的情况下,本单位将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在本单位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对本单位的重要业务活动、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发展战略和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要事项决策。

第十条 本单位应该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场所等保障。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主动积极支持和参与党建工作。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长沙市第社会福利院和蝴蝶之家慈善基金会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本单位开办资金: 伍万 元;出资者:蝴蝶之家慈善基金会,金额: 伍万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对重症儿童提供全面的舒缓护理服务,包括对孩子的心理,身体和精神等方面的照顾;

(二)为医疗从业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及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舒缓护理服务支持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等)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主任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是慈善组织。

(一)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二)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三)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四)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事的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2、超过 20 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五)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216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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